九、法医学

《中国医学通史》书籍目录

法医学的萌芽时期:中国的成文刑法最早见于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可惜均已失传,公元前407年,魏文侯颂布李悝《法经》,这是一部集诸候法律之大成的杰作,是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的蓝本,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前350年),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李悝《法经》制定的。

中国古代萌芽状态的法医学,大约就是从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开始出现的《礼记·月令》与《吕氏春秋·孟秋纪》都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蔡邕注:“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当时已有命令理官检验不同程度损伤的规定,近年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的《秦律》,其中确有不少与法医学有关的内容;特别是同时出土的《封诊式》明确记载了许多有关法医学检验和刑事侦查的案例,一切都充分说明战国时期是我国法医学与刑事技术的萌芽时期。

秦律与法医学:1975年末,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秦墓,其中十一号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墓主喜(公元前262~前217年)曾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和鄢令史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是《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两部分,《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由其内容可以看出,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知识。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毁损耳、鼻、唇、指等处以耐刑(是剃去双鬓及胡须的一种古刑法);拔去须眉,斩下发髻处以完城旦(不加肉刑,保持身体完整去服筑城的劳役)之刑;以针、锥等锐器伤人处以黥为城旦(即受墨刑兼服筑城的劳役)之刑等,论刑时除了考虑到损伤本身的轻重外,也考虑到凶器的性质,如咬伤与用锥、针伤人的刑罚显著不同,对于使用锐器伤人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秦律有剃鬓及胡须的耐刑之设,又有割人须发得受处重刑的规定,反映战国时期非常重视须眉鬓发,说明毁容问题已列为刑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封诊式》中提到“诊其痍状”,而在《法律答问》中又专对“大痍”作了解说:“何如为大痍?大痍者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这一解说正是大痍的诊断标准,这是战国时期进行法医学活体检验的又一证据。

《封诊式》及其法医学成就:《封诊式》中的“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与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全书共有竹简98支,分25节,包括书题共3010字,内容有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勘验是本书的中心内容,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现将其缢死之检验报告译文介绍如下:

缢死爰书: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缢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前来报案。”当即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爰书: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椽上,面向东,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项部,绳索向上系在房椽上。绕椽两周后打结留下的绳头长2尺,尸体头上离椽2尺,脚离地2寸。头和背贴着墙,舌出齐唇吻,二便失禁并污两脚,解索,其尸口鼻有气出,如叹息状。颈部索迹呈淑郁色,不同项处长2寸,其他部位未见兵刃、木棒、绳索等损伤痕迹。房椽粗一围,长3尺,西距地上土台2尺,在上台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痕迹。绳索长1丈,死者身穿薄绸单上衣、裙各一件,赤足。当即令甲及死者之女将丙尸运到庭院。

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当亲到停尸现场,检查绳索悬挂处,该处有绳索通过的痕迹,检查舌出不出,头、足离悬索处及地各多少,有无大小便失禁,然后解绳索,看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索迹是否呈椒郁色。通过系绳处试脱头,能脱,再解其衣,详细检查全身、头发内和会阴部。若“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难走缢死。若死后经过较久,口鼻可无喟然叹息状。自杀者必有原故,应讯其同居人,弄清原因。

这是一个典型的缢死的现场尸体检验案例,特别珍贵的是对索沟性状的描述,以“不周项”作为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作为生前缢沟的特证,法医检验已达到很高水平。

《封诊式》记载了外伤流产麻风病的诊断方法,以及流产胎儿的检验鉴定方法。

在现场勘验方面,一些案例详细记载了现场的方位、四至、停尸处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的血迹、足迹、手迹、膝迹及工具痕迹,现场上遗留的物品及其他物证等。

由上述资料可以认为,《封诊式》就是一部以文书格式形式出现的秦代刑事技术书籍。说明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事技术书籍。

战国时期的检验制度:

检验程序:从《封诊式》的内容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的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是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或县丞命令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检验人员战国时期已有明确分工,如令史:是一县之中的下属官吏,负责进行活体检验、尸体和现场检验,还负责拘捕人犯;医生: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不参加尸体检验;隶妾:即女奴隶,活体检查妇女下部,由经产的隶妾进行;隶臣:即男奴隶。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穿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

其中令史是负责刑事侦查的主要人员,是刑事警察、侦查员、法医、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检验报告书:相当法医鉴定书,其内容包括:

报案因由: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或等级、住址等),因何故前来报案;检验记录:首先注明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分,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的所见;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封诊式》就是提供检验报告书标准格式的书籍,供检验人员书写检验报告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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