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的医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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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府、州、县均设专职医官。府设医学正科1人,州设典科1人,县设训科1人,负责辖区的医药卫生。据《顺天府志》等载,各县还设有惠民药局、养济院和安乐堂。

(一)惠民药局

明代沿袭宋元旧制,于洪武三年(1372)在南京、北京及各府、州、县均设惠民药局,两京惠民药局由太医院统辖,设大使、副使各1人,各府惠民药局设提领,州、县设医官。

惠民药局是为平民诊病卖药的官方机构,掌管贮备药物、调制成药等事务,军民工匠贫病者均可在惠民药局求医问药。遇疫病流行,惠民药局有时也免费提供药物。

惠民药局的设置及管理均很不完善,许多药局有名无实或有医无药,或局舍破败。

(二)社会福利组织

洪武七年(1374),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贫病无依者,工匠、军人及其他老弱病残者,都是收养对象,院中有医官担任治疗。所需物资由所在府、州、县按时供给,永乐间(1403~1423)全国州、县普遍建立养济院。水乐十五年(1417),京师民工中疾病流行,为此设立了一座临时性的民工医院,称安乐营。

明末广东出现民办育婴所。据《广东通志》裁:广东马应勋,字目明,建育婴所,存活婴孩无数。洪武三年(1370),令全国各州、县设立义冢,掩埋遗骨。各州县奉令择宽闲地立义冢,凡贫穷无地可葬者,均可葬于其处,并禁水葬和火葬。天顺四年(1460),京师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等门外,各置涌泽园一所,以收埋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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