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黄之术】

药学教育

《中国医学通史》书籍目录

一、高等药学教育

(一)高等药学院(系)及专业

1952年开始,国家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将原华东药学专科学校扩建为华东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内的药学院独立为东北药学院,为后来药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54年,改革了高等药学教育的专业设置,将原有的药剂学专业、药物化学专业、生药学专业、分析鉴定专业及制药工程专业等五个专业改变为三个专业。1955年又将全国有关药学院(系)调整合并为五个药学院系,即南京药学院、沈阳药学院、北京医学院药学系、上海第一医学院药学系和四川医学院药学系。1961年贯彻执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制订和颁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药学校(系)也都建立了有关的管理办法,教学秩序日趋稳定。从1962年起,大部分药学院(系)学制改为五年。

1966年以后的十年间,我国药学教育事业受到严重损失和破坏。1977年恢复了择优录取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学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1979年,全国药学院(系)共设有药学、药物化学、制药、化学制药、抗菌素、中药、中药制药、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栽培和经济动物等10种专业。1982年全国有高等药学院(系)43所,共设置13个专业,60个专业点。1984年统计,高等药学院校(系)增加到45所,设置14个专业,64个专业点。1985年有高等药学院(系)48所,设置14个专业,66个专业点。1986年全国有高等药学院(系)50所,设置15种专业,70个专业点。1987年5月,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管理局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医药本科专业目录审定会,会议上审议同意的专业共19种,1990年12月底统计,全国共有高等药学院52所,设置15种专业,专业点85个。

(二)教学计划

高等药学院(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分为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各校自拟的教学计划两种。1949年后,高等药学院(系)的教学计划曾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进行了四次全面制定和修订工作,经历了由统一的教学计划改变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参考性教学计划的过程。

1982年,卫生部委托上海第一医学院药学系拟定了《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教学计划》(四年制),委托有关中医学院中药系拟定了《高等医学院校中药专业教学计划》(四年制)颁发给所属院校试用。

1982年6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南京召开所属高等院校中西药专业教学计划座谈会,邀请了设有对口专业的院校参加。制定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意见》。

1985年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药学教育改革,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国家不再颁发指导性教学计划,而是通过国家教委制定指导性教学文件等方法对高等医药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家教委1987年下达的“就拟订《制订高等学校医药本科教学计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征求意见”文件精神和“制定高等医药本科教育指导性文件研讨会纪要”的意见,全国各高等药学院校(系)1988年对药科类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教学计划于1988年9月在各药学院校(系)88级各专业中施行。1988年10月份在湖北武汉召开的第三届高等药学教育研究论文报告会上,各高等医药院校(系)就修订教学计划工作又进行了交流。

(三)教材建设

1977年至1979年卫生部和石化部组织有关院(系)编写药学、中药、化学制药等三个专业的通用教材27种。1982年、1983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了有关高等医药院(系)领导人、专家教授参加的“各专业教材编审会议”,总结教材工作经验,组建药学、中药、化学制药(包括药化)等专业各课教材编审小组,制定了以提高教材抽量为中心任务的修订或新编教材计划。

1989年4月在南京召开了《全国高等院校药学专业教材会议》,要求编写教材内容应为培养目标服务,不能强调本学科系统性,注意各学科间纵向衔接,横向联系,减少重复,避免脱节,保证教材质量。1989年12月在上海召开了《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教材评审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暨主编人员会议》,会议决定药学专业第三版教材的建设由教材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不设副主编,不请评阅人。

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1989年6月在沈阳召开了《普通高等学校〈制药类〉专业教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规划制药类专业教材建设和组织编写、审查、评议和推荐优秀教材,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四)研究生培养工作

据7所院校统计,1949年没有研究生,1965年有研究生35人,而1979年已有在校研究生82人,三十年来共培养研究生164人。

1978年恢复培养研究生初期,全国招收药学学科各专业研究生的单位14个。目前,各高等药学院(系)根据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普遍制定了可行的而又有利于提高的培养方案,审定了学位课程,明确了对论文的要求。1983年1984年全国高等药学院(系)和药物研究机构共录取攻读学位的研究生389人。1985年药学学科研究生教育有较大发展,培养单位和招生数均超过最高水平。招收培养单位增加到28个,其中高等药学院(系)22个,医药研究机构6个,共招收药学学科方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7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388人。据年底统计,招收培养药学学科研究生单位共36个,其中高等药学院校(系)29个,医学科研单位7个。招收博士研究生54人,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407人。1987年全国招收培养药学研究生的单位共40个,招博士生50人,招硕士生293人。1988年招收研究生的高等院校(系)31所招博士生14名,招硕士生204名。1989年招收研究生高等药学院校(系)31所,招收博士生23名,招收硕士生139名。1990年招收培养药学学科研究生单位41个,招收博士生40名,招收硕士生213名。

(五)师资队伍建设

1960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后,全国各药学院、医学院药学系、中医学院中药系及设有药科类专业的其它高等院校,曾确定与提升了一批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截止1965年底,共有专任教师1263人,其中教授21人,副教授84人,讲师195人,助教494人。文革期间,提职工作停止十多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1978年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全国各药学院(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方针,其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2031人,基本上解决了十多年来积压下来的职称问题。1990年底统计,47所高等药学院(系)共有教师3767名,其中教授207名;副教授836名,讲师1399名,助教1325名。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1978年以来,全国各高等药学院(系)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考察人员近800名,接收了20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来华留学生100多人;有计划地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讲学或举办培训班,接待各国有关人员来访、讲学活动近5000人次。

二、中等药学教育

(一)中等药科学校及专业设置

据1982年统计,全国设有药科类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84所,共设置11种专业,96个专业点。1985年统计,全国中等医药学校和卫生学校88所,共21个专业,131个专业点。1987年全国中等药科类学校共设有27个专业点。1988年全国中等药科类学校共设有31种专业,168个专业点。1990年全国中等药科类学校设有生物制品技术、化学制药工业等20多个专业。

(二)教学计划

卫生部于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曾颁布过药剂士等6个专业的教学计划。1978年又重新颁发了药剂士等10个专业教学计划(试行草案)。1983年11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药物制剂工艺、化学制药工艺两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定稿会。1984年8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四川峨眉召开了全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中药制剂工艺,中药商品,药用植物栽培技术三个专业教学计划修改审定会议,后印发全国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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