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药品。
第三条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是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拔,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招待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拔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营单位经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九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条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行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珲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第四章 精神药品运输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货物的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袋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的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八条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业务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九条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早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要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的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四)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处,为他人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的机关上一给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答复。对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院药学》
- 精神养生《中医养生学》
- 精神异常病人的急诊处理《急诊医学》
- 精神五脏论《针灸甲乙经》
- 精神异常的常见类型《急诊医学》
- 精神卫生概述《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神障碍《神经精神疾病诊断学》
- 精神卫生的社会服务《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神自动症综合征《神经精神疾病诊断学》
- 精神衰颓要诀《华佗神方》
- 精时自下《中医词典》
- 精神内守《中医词典》
- 精室《中医词典》
- 精神科病历《病历书写规范》
- 精髓枯淋症《中医词典》
- 精神检查《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索静脉曲张《百病自测》
- 精神疾病的治疗《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索静脉曲张《泌尿外科学》
- 精神疾病的分类和诊断《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脱《中医词典》
- 精神疾病《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脱固之《痰火点雪》
- 精神化生《医学摘粹》
- 精微《中医词典》
- 精神化生《四圣心源》
- 精心照料自己的双手成为一个干练的人《手穴手纹诊治》
- 精神分裂症先兆《中医疾病预测》
- 精虚劳伤《症因脉治》
- 精神分裂症和妄想性疾病《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 精虚三消《中医词典》
《医院药学》
- 第一篇 总论
- 第二篇 医院药事管理
- 第三章 科学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 第四章 医院药学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 一、医院药学机构的设置
- 二、医院工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人员设置
- 四、西药调剂科(室)的职责与人员设置
- 五、中药调剂科(室)的职责与人员设置
- 六、药品科(药库)职责与人员设置
- 七、制剂科(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八、药品质量检验科(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九、临床药学科(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十、临床药学研究科(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十一、临床药理研究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十二、药学信息科(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十三、微机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十四、中药煎药室职责与人员设置
- 第五章 医院药学机构的建筑要求与内部设施
- 第六章 医院药学人员的管理
- 第七章 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职责
- 第八章 医院药学管理制度
- 一、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
- 二、病房药房工作制度
- 三、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 七、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 九、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 十、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 十一、药物研究室工作制度
- 十二、仪器室工作制度
- 十三、设备养护制度
- 十四、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 十五、药学信息科工作制度
- 十六、动物饲养室工作制度
- 十七、中药调剂室工作制度
- 十八、中药制剂室工作制度
- 十九、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
- 二十、中药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 二十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 二十二、中药库工作制度
- 二十三、中药加工炮制室工作制度
- 二十四、药剂人员考绩、考核制度
- 二十五、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 二十六、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度
- 第九章 医院药学体系、质量标准与医院评审
- 第十章 医院药学仪器设备管理
- 第十一章 调剂业务管理
- 第十二章 医院制剂业务管理
- 第十三章 医院药学科的信息管理
- 一、开展医院药学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 二、药学信息管理工作的任务
- 三、医院药品集
- 四、药物信息室必备图书标准
- 五、药物信息的来源
- 六、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检索
- 七、信息资料的检索查阅方法
- 八、药物信息在医院中的应用
- 九、药品不良反应、毒副作用信息的收集
- 十、药物信息中心和区域协作
- 十一、药物信息业务的组织人员和设备
- 第十四章 药学科质量管理
- 第十五章 医院药学监督
- 第十六章 医院药品管理
- 第十七章 药学科的管理模式
- 第十八章 电子计算机在医院药学管理中的应用
- 第十九章 中心摆药的作用与实施办法
- 第二十章 新药引进程序管理
- 第二十一章 药库管理
- 第二十二章 有效期药品的管理
- 第二十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 第二十四章 生物制品的管理
- 第二十五章 中药房的质量管理
- 第二十六章 药学科的经济效益管理
- 第二十七章 药品的淘汰
- 第二十八章 临床药学概述
- 第二十九章 临床药理学概述
- 第三十章 药物动力学
- 第三十一章 生物药剂学
- 第三十二章 药效学研究
- 第三十三章 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 第三十四章 中药的临床药学
- 第三十五章 药疗中病人不依从因素与对策
- 第三十六章 临床药物利用评价
- 第三十七章 药物不良反应与相互作用
- 一、概述
- 二、抗生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一)青霉素类
- (二)头孢菌素类
- (三)氨基甙类抗生素
- (四)四环素类抗生素
- (五)氯霉素类抗生素
- (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 (七)洁霉素(林可霉素,Jiemycin,Lincomycin)
- (八)多粘菌素B(PolymyxinB,AerosporinPolyfax)
- (九)抗真菌抗生素
- 三、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四、抗结核病药和抗麻风病药的不良反应与相互作用
- 五、抗病毒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六、抗寄生虫药物的不良反应与相互作用
- 七、作用于中枢神经类药物的不良反应与相互作用
- 八、麻醉药的不良反应与相互作用
- 九、骨骼肌松弛药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主要作用于传出神经系统的药物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二、降血脂药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三、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四、主要作用于消化系统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五、利尿药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一)氢氯噻嗪(双氢氯噻嗪,双氢克尿塞,Hydrochlorthizide)
- (二)、呋喃苯胺酸(Furosemide速尿)
- (三)安体舒通(Spironolactone)
- (四)乙酰唑胺(Acetazolamide)
- 十六、作用于血液系统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七、激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相互作用
- 十八、抗甲状腺药物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十九、维生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二十、抗恶性肿瘤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二十一、免疫增强剂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二十二、解热镇痛药的不良反应及相互作用
- 第三十八章 药源性疾病
- 第三十九章 药物中毒与解救
- 一、概述
- 二、作用于中枢神以的药物中毒
- (一)巴比妥类中毒
- (二)苯妥英钠(大仑丁)
- (三)水合氯醛
- (四)副醛
- (五)氯丙嗪(冬眠灵)乙酰普马嗪、奋乃静、三氟拉嗪等。
- (六)利眼宁中毒
- (七)安定中毒
- (八)眠尔通(安宁)中毒
- (九)安眠酮(海米那)中毒
- (十)溴化物中毒
- (十一)锂盐中毒
- (十二)安坦中毒
- (十三)左旋多巴(左多巴)中毒
- (十四)筒箭毒碱、氯化筒箭毒碱、氯化琥珀胆碱中毒
- 三、麻醉药与镇痛药中毒
- 四、水杨酸盐类药物中毒
- 五、阿片类药物中毒
- 七、拟胆碱药中毒
- 八、阿托品类药物中毒
- 九、心血管系统药物中毒
- 十、肾上腺素中毒
- 十一、血液及造血系统药物中毒
- 十二、抗组胺类药物中毒
- 十三、抗阿米巴病药物中毒
- 十四、抗血吸虫病、黑热病及丝虫病药物中毒
- 十五、抗疟疾药物中毒
- 十六、驱虫药中毒
- 十七、抗结核及抗麻风药物中毒
- 第四十章 临床药理学进展与二十一世纪药物治疗学展望
- 第四篇 医学制剂学
- 第四十一章 医院制剂学概述
- 第四十二章 医院制剂基本操作技术
- 第四十三章 药物制剂通则
- 一、片剂
- 二、注射剂
- 三、酊剂
- 四.栓剂
- 五、胶囊剂
- 六、软膏剂
- 七、眼膏剂
- 八、滴眼剂
- 九、滴丸剂
- 十、糖浆剂
- 十一、气雾剂
- 十二、膜剂
- 十三、丸剂
- 十四、散剂
- 十五、冲剂
- 十六、锭剂
- 十七、煎膏剂
- 十八、胶剂
- 十九、合剂
- 二十、酒剂
- 二十一、流浸膏剂与浸膏剂
- 二十二、膏药
- 二十三、橡胶膏剂
- 第四十四章 药物制剂的称定性
- 第四十五章 新型药物载体制剂及前体药物制剂
- 第四十六章 灭菌法
- 第四十七章 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
- 第四十八章 医院药品检验
- 第五篇 医院药学的科研与教学
- 第四十九章 医院药学科研
- 一、概述
- 二、药学科的科研基础必备条件
- 三、医院药学的科研应掌握的原则
- 四、医院药学科研工作的类型与范围
- 五、医院药学科研选题的原则与内容
- 六、开题前的调研和论证
- 七、科研课题的设计要求
- 八、科研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 九、科研成果的评价与总结
- 第五十章 新药物的开发
- 第五十一章 新药的临床试验研究
- 第五十二章 新药的审批、生产和技术转让
- 第五十三章 医院药学科技档案管理
- 第五十四章 医院药学教学
- 第五十五章 医院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 第五十六章 药物经济学与社会药学的研究
- 第六篇 附录
- 一、容易混淆的中外文药名表
- (一)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
- (二)外形或发音相近的外文药名
- 二、化学元素中文外中称对照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算单位表
- 四、处方常用拉丁词缩写与中文对照表
- 五、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部分)的法定剂量表(缺)
- 六、常见病原微生物的抗菌药物选择参考表
- 七、医用微量元素参考数据表
- 八、常用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参考表
- 九、常见各种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三)常见食物、植物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四)常见的药物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五)中草药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六)强酸、强碱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七)合成纤维、塑料、橡胶生产过程中的一些毒物中毒状解救措施表
- (八)、常见动物咬剌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九)、常见农药及灭鼠中毒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十)、其他毒物中症状及解救措施表
-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十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 十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十六、新药审批办法
- 十七、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 十八、《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说明
- 十九、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 二十、药品卫生标准
- 二十一、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 二十二、药品卫生检验方法通则
- 二十三、药品的溶血试验、局部剌激及过敏试验
- 二十四、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法
- 二十五、生物利用度测定法
- 二十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