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书籍目录

本方法适用于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肉毒等抗毒素生产。

1 马匹

1.1用于免疫采血的马匹必须符合《生物制品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的规定。新马检疫期间的免疫采血必须与正常生产分开。

1.2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患时,必须立即停止免疫采血。

1.3免疫不成功的马匹可转其他种类免疫或予以淘汰。

1.4用于抗毒素生产的马匹不得使用青霉素或链霉素。

2 抗原与佐剂

2.1免疫用抗原应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精制类毒素或类毒素。必要时也可用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的抗原免疫。

2.2种类不同的抗原应作明显的标记,予以严格区分。

2.3抗原应妥善保存于2~8℃冷暗处,分装和调制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凡发现染菌者应予废弃。

2.4凡装过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抗原的容器和注射器等须经消毒处理后洗刷。

2.5免疫用佐剂应优质、安全、高效、无抗原性,并不得含人体成份。

3 免疫及采血

操作时严格进行核对,采血应尽可能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3.1基础免疫

马匹在超免疫前应给予基础免疫,可按各自的条件和经验制定实施计划进行。

3.2超免疫

根据基础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免疫及采血计划。

3.3采血及血浆分离

3.3.1 免疫成功的马匹可进行采血,其血清的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免疫种类 采血时血清最低效价(IU/ml)

破伤风1100

白喉1100

威氏300

水肿700

脓毒350

溶组织700

A型肉毒1500

B型肉毒800

E型肉毒800

采血量,应根据马匹体重及健康状况,一般每kg体重采血14~20ml。

3.3.2采血马匹应于采血前至少6小时以内不喂给精料。黄疸严重及其他重患病马均不得采血。

3.3.3所采血液应含适宜的抗凝剂。

浆应做效价测定并抽样做无菌试验。血浆应加适宜的防腐剂(例如不超过0.5%的苯酚等),保存于冷暗处。

3.3.5分离血浆时,应注意不混入血细胞。发现严重溶血或严重黄疸者不应混并。

3.3.6新马在检疫期间所采的免疫血浆应单分离单保存,至检疫期满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3.7患传染性贫血的马匹,应追查,前次检疫以后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患恶性肿瘤或马鼻疽的马匹,应追查,发现前3个月内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

3.3.8凡与血液及血浆直接接触的器皿、用具及溶液等均应无菌,并应注意不染有热原质或含有毒性物质。

3.3.9加入血液或血浆中的化学试剂,其规格应不低于化学纯(三级纯)或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

4 效价测定

马匹免疫效价及血浆的效价,可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结果应与《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所附各有关的《抗毒素效价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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