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黄之术】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书籍目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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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保险制度《中国医学通史》
  3.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4. 医理真传卷二《医理真传》
  5. 医疗急救现代化《现代院外急救手册》
  6. 医劳历例《慎柔五书》
  7. 医疗器械《预防医学》
  8. 医竘《中医词典》
  9. 医疗卫生现状《中国医学通史》
  10. 医经录要《金针秘传》
  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院药学》
  12. 医经补正《医医小草》
  13.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药学》
  14. 医经(一)《中国医籍考》
  15. 医林《中医名词词典》
  16. 医经(五)《中国医籍考》
  17. 医林《中医词典》
  18. 医经(四)《中国医籍考》
  19. 医林改错脏腑记叙《医林改错》
  20. 医经(三)《中国医籍考》
  21. 医论《中医名词词典》
  22. 医经(七)《中国医籍考》
  23. 医论《寿世保元》
  24. 医经(六)《中国医籍考》
  25. 医门八法《医学心悟》
  26. 医经(二)《中国医籍考》
  27. 医门经论《医学真传》
  28. 医经(八)《中国医籍考》
  29. 医痊郎《中医词典》
  30. 医经《中医词典》
  31. 医生在临床康复工程服务工作中的任务《康复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