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论
天阳无圆,气上外升,生浮昼动,轻燥六腑;地阴有方,血下内降,杀沉夜静,重湿五脏。
夫治病者,当知标本。以身论之,则外为标,内为本;阳为标,阴为本。故六腑属阳为标,五脏属阴为本。各脏腑之经络,在外为标,在内为本。更人身之气为标,血为本。以病论之,先发病为本,后传流病为标。
凡治病者,必先治其本,后治其标。若先治其标,后治其本,邪气滋甚,其病益蓄;若先治其本,后治其标,虽病有十数,证皆去矣。谓如先生轻病,后滋生重病,亦先治轻病,后治重病。如是则邪气乃伏,盖先治本故也。若有中满,无问标本,先治中满,谓其急也。若中满后有大小便不利,亦无问标本,先治大小便,次治中满,谓尤急也。又如先病发热,加之吐利大作,粥药难入,略缓治热一节,且先定呕吐,渐进饮食,方兼治泻;待元气稍复,乃攻热耳。此所谓缓则治其本,急则治其标也。(推其至理,先治其标,亦先治其本也。)
除大小便不利,及中满吐泻之外,其余皆先治其本,不可不慎也。假令肝受火之邪,是从先来者为实邪,实则泻其子也。然非直泻其火,入肝经药为之引,用泻火为君,是治实邪之病也。假令肝受肾邪,是从后来者为虚邪,虚则补其母,入肾经药为引,用补肝经药为君是也。又《经》云∶工为标,病为本。但标本已得,邪气乃服。(治疗不相应者,谓之标本不得。)谓医工无失色脉,用之不惑,治之大则(大法)。若反理到行,所为弗顺,岂惟治人,而神气受害。病者当去故(医)逆理之人,宜就新(医)明悟之士,乃得至真精晓(之医)
以全已也。此二法乃治病之至理,诚医之良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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