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疯二十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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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疯者。古人呼为疠风。又名恶疾。广东呼为大麻疯。又名疙瘩。外省或呼为大皮疯。又曰癞皮疯。染是疾者。夫妻兄弟子女离散。戚友避之。行道叱之。颠连无告。至此极矣。医者不知受病之源。或言传染。或言风水。虽非无因。然未必皆此之故也。盖东南地卑近水之处。此疾尤甚。天气较炎。地气卑湿。湿热相搏。乘人之虚。入于营卫。卫气受之。则上身证多。营血受之。则下体证多。营卫俱受。上下俱多。此其大概也。究之无论上下。必气虚。邪始乘之而入。血虚。邪始乘之而凝。结于筋络。积于肌肉腠理之间。郁久生热。故此病血热居多。又或卧于湿地。受其熏蒸。或汗出后浴洗冷水。或湿衣沾身。或房劳后浴冷卧湿。皆能受病。初则血滞不行。渐生麻痹。日久渐大。不知痛痒。针之不痛。今年发手。明年发足。或如癣形。或如疮癞。或似虫行。或筋痛肉跳。久则伤形变貌。面生红堆。耳或长大。时如蝉鸣。脸如酒醉。又如油涂。手拳脚跛。口 眼斜。鼻塌唇翻。不早治。成废疾矣。

疠风古无法治。丹溪止用醉仙散再造散二方。但服轻粉。多生轻粉毒。恐一疾未愈。又添一疾。又有大黄皂刺牵牛之类。然惟实者可用。气血虚者。反耗元气。东垣海藏。各有数方。亦兼他病而治之。至耆婆所列各方。药多难制。外此方书所载。亦殊寥寥。若薜新甫疠疡机要。详于变证类证。而略于正治。要之湿热相搏。邪气乘虚而入。总以凉血和血为主。驱风驱湿为佐。审元气之虚实。按六经以分治。斯治疠之要道也。

病之轻者。背腰手足之间。形如疥癣。不痛不痒。头面或似虫行。或手足骨节间。撞之如刺痛。或时作热。拭之又无。病之重者。手足生疮。肉中结核。脸红耳肿。口 眼斜。至年久病深。坏形变貌。鼻塌肉崩。手指脱落。足底烂穿。则难治矣。又身有麻木。数月即发外。虽重易治。丹溪谓麻木乃疠疾之本是也。又手有痹肉。则虎口肉珠必焦。左手痹则左虎口肉焦。右手痹则右虎口肉焦。轻则肉珠瘦小。重则肉珠消陷。若两手俱无痹肉。则虎口肉珠俱全。此法止可看手之轻重。面背腿足之疾。不验之于此。

面带紫色。常如醉人。且如油涂。俱有微浮。或黑而枯瘦。或黄而有浮光。其人身上。必有麻木。或数月即发。

或数年或数十年始大发。近发易愈。远发难治。原于初起不信之故耳。

南人谓药治不过三五年。后必复发。俗云。此病只好治邪。不能除根。皆不通之论也。大凡染病者多贫。药饵难继。或半痊而囊空。或痊后不戒食物。不守禁忌。或治之未尽。有一二点痹肉未活。或痹肉活而皮色未撤消。以致复作。此疾最忌房事。盖精乃骨髓。精泄则毒瓦斯乘虚而入。若不断此。必不能治。愈后不再戒。一年必复发。

轻者脚未吊。手未拳。鼻未塌。肉未崩。证本可治。而服药无效。或气虚未补其气。血虚未补其血。又或兼有别证。当详审之。

病在外而浮者易愈。在内而沉者难痊。气血盛者易治。衰者难治。在外而浮者。麻木不久尚浅。重扭则痛。毒发在外。或癣或红堆。即遍身湿烂。亦可速愈。在内而沉者。痹肉沉内。稍稍缘开面上。手足背腿。各处红紫之色。浸入肉内。不但现于皮肤。重扭不疼。针刺不知。治之必须一二年方可全愈。

死肉红堆。刺浅即觉痛者。不必烂。刺深不知痛。刀割不知疼。鼠咬不觉。宜用药烂去。然后用膏药贴之。用生肌药敷之。即易平复。未见疾而有臭气逼人。此种一发必甚。亦易传染。虫乃肝经风热所生。肝不受病则无虫。谓疯病无虫固非。谓疯病有虫亦谬。损筋者。手拳足痿。手拳不硬。以手按之即直。治之得法。手可复伸。硬者难伸。脚吊痿者。不焦可复旧。焦者难复。手焦亦然。折骨者手足脱落。四肢如冰。骨节挺露。形如枯树。名为湿坠。

湿闭久而生热。热郁久而生痰。轻则鼻塞。重则声哑。法宜清利肺经。痰自息。塞自通。哑自开。

肺主气。肝藏血。气行则血行。血凝因气滞。肺主皮毛。肝主经络。肝盛而脾胃亦病。故现于面。面属阳明胃也。发于四肢。四肢脾也。筋弛皮痒。肝之本证。声哑鼻塞。肺之本证。折骨则肾病也。其初必由肝肺而致。又肝木能自生风生虫。肺失治节。故眉落筋弛。治疯者。当以肝肺二经为主。

小便不同器。人皆知之。外此。病患吃烟。亦宜避之。不病患吃烟。见病患亦宜避之。病患之尿。不可淋烟草。淋则吃者必生疯病。此则人所不知。或谓人之气血。各归其经。岂能传染他人。不知疥癣尚有传染。何况疯乎。父精母血。交媾成形。而所生男女。或染或否。何也。病在内者无不传。病在外者间有不传。未病而先生子。能禁忌者不传。至云疯病无及子女者。则非也。精血交媾。夫妻岂有不传。男传女者少。女传男者多。何则。女人因月水下而能泄其毒。故疯病者少。或言妇人卖疯之说。理亦可信。又言地土所产。室女亦必卖疯。则终身不患此病。而所买之人则生疯。若果有此。当于室女经水初至时。即用药治之。以去血热为主。以平祛肝经自生之风为佐。但得一次现面则毒出矣。切不可用疯门套药。用之反致成疯。存此以质高明。气血俱实。脉实而有力。表剂汗之。使从表解。峻剂下之。使从二阴而出。次以清热驱风养血之剂为丸。相间而服。又重者。用药煎水熏洗。自当速效。若气血俱虚者。以补血和血为主。佐以凉血驱风之品。缓缓治之。亦无不效。大凡治疯发出者。易治。服药即发亦易愈。

熏洗之法。务要露出头面。凡痹肉无汗者。血死湿闭故无汗。汗即血也。血枯之人。不可大汗。先养其血。血渐复。则可熏洗。若多服丸药。久久汗出如常。不熏洗亦可。

痹者肉木而不痛。若不针出死血。势必溃烂。脓血淋漓。但针出黑血。不妨再针。若针出鲜血。即止。须一次针一处。不可连针数处。恐去血过多。血尽而人亡也。大抵烂之则效速。不若针之效虽迟较为稳当也。

灸法。先将痹处以墨点记。然后以生姜一片粘贴。用艾丸灸之。觉痛即止。但痹少则可灸。痹多则不胜其灸。当以服丸药为主。

死肌痹肉。寒湿永结。久则遍身发泡。烂而为疮。脓水淋漓。名曰风疮。又名疙瘩。须用药撒之。令脓水干。则结痂。久之痂自脱落。亦有服药得法。泡破而无脓水者。至状若豆疮。硬如牛乳肉豆。结核者。不妨针出恶血。针而不愈。以药烂之。烂后以膏药贴之。

人血少。以养血和血为主。驱风行滞为佐。女人血多。以活血行血为主。驱风燥湿为佐。男人忌房事。女人尤忌。女不禁房事。恐受胎一二月。尚不知其虚实。投以疯药。而胎坠矣。胎坠则血气俱虚。毒更乘虚而入。而病愈重。况男女交接。毒又必传染乎。又凡女人。必兼一二味调经之品。

疠虽恶疾。治之得法。即常用平和之药。亦无不效。蛇蝎犹可用。至若砒霜蜈蚣斑蝥、轻粉之剂。病之极重者。不得已而用之。不可恃此以为常。川乌草乌附子肉桂。虚寒之人。病愈后以之结功则可。以之治病则不可。盖辛热之品。能燥血耗血。血亏而病愈加。不可不知。

发毒之物助毒。生冷之物凝血。凝滞之物固毒。煎炒之物助火。皆宜切戒二三年。若自死禽兽之肉。终身宜戒。母猪肉亦然。

疯疾传染。事故常有。但回避可也。不共享器。不同饮食。各房各床。尽力求治。宽以岁月。无不全愈。否则亦当调停处置。令衣食不缺。若夫妻离弃之事。切莫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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